有形动产出租的税务处理包括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印花税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方面,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费用,出租人应视同转让财产处理;增值税方面,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承租方取得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一、印花税
根据《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规定,有形动产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时,需按照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进行计税贴花,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出租方还需考虑购销合同印花税,按照购销金额的0.03%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
对于承租人而言,其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成本可以纳入折旧费用并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或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出租人将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时,应视同转让财产处理,并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同时,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全额计入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包括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支付的价款。
三、增值税
对于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服务,应税销售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具体来说,出租方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等于收到的价款减去一系列费用。这些减项在计算“销项税额”时作为销售额的“减项”。出租方需要为这些减项提供扣除凭证,如发票、完税凭证等。承租方取得的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有形动产出租的税务处理涉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方面。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出租方和承租方都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