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债务的进项税额是否不必转出?案例分析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理财规划师 2024-12-13 16:34 浏览次数:655

针对豁免债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应转出的问题,本文通过A公司与B公司债务重组的案例进行说明。A公司因资金困难未按期支付货款,经协商B公司豁免部分债务。税务稽查局认为应冲减进项税额并补缴增值税款。但本文作者认为购买货物返还资金与债务豁免是两个不同事项,税务处理意见值得商榷。

针对“豁免债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应转出”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深入解析。

一、案例背景

2014年8月,A公司从B公司购买设备,合同总价款为117万元。货到后,A公司因资金困难未按期支付货款,导致债务问题。经过协商,双方于2016年8月签订《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B公司豁免A公司部分债务。

二、账务与税务处理

1.购进设备时,A公司的账务处理为:固定资产增加,同时应付账款增加,并记录了相应的进项税额。

2.债务重组时,A公司豁免部分债务,但税务稽查局对此有不同的看法。税务稽查局认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还资金,应冲减当期进项税额。他们认为A公司豁免的债务中包含未支付也未负担的进项税额,因此这部分进项税额应冲减并补缴相应的增值税款。

三、问题解析

然而,笔者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有待商榷。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与债务重组中的债务豁免是两个不同的事项。债务豁免是双方对债权债务的重新约定,并非销售方对购买货物的直接返还。将豁免的债务与进项税额直接关联并冲减当期进项税额,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

四、结论

对于豁免债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应转出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是因购买货物而直接取得的返还资金,应依法冲减进项税额。但对于债务重组中的豁免债务,应慎重考虑其与购买货物直接返还的实质区别。希望这一解析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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