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对于改革前的业务开票方式有所调整。除房地产企业的特定情况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发放发票。对于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的,可在2017年12月31日前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地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时间限制。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许多企业和个人对于改革前的业务在改革后如何开票存在疑问。以下是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的详细解答。
一、营改增背景概述
营改增已经实施两年多,其中,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前出售的商品房已交营业税但未开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其他行业在改革过程中,开票问题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对于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对于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房地产企业的特殊规定
对于房地产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没有时间限制。
四、其他行业的开票建议
对于非房地产行业的纳税人,若需对改革前的业务开票,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进行。建议企业及时查阅相关文件,或咨询税务部门,确保合规开票,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针对营改增后的开票问题,企业和个人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房地产项目,小规模纳税人在特定情况下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行业则应根据具体规定进行开票操作。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您了解改革后的开票流程,如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税务部门或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