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所取得的收入,企业应根据财会〔2017〕22号准则第十三条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如下所示:
一、准则规定概述
根据财会〔2017〕22号准则,企业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时,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这一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收入的正确确认。
二、确认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综合考虑以下迹象:
1.收款与付款义务: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双方达成交易共识。
2.所有权转移: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确保客户在法律层面上拥有该商品。
3.实物转移: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意味着客户已经实物占有该商品。
4.风险和报酬转移: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这表明客户已经承担了与该商品相关的主要风险并享受相应回报。
5.客户接受程度: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意味着对商品的满意度达到了预期。
6.其他迹象:其他能够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如客户使用许可等。
三、注意事项
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确保完全符合上述准则要求,避免误判和错误确认。对于每一个迹象都需要进行细致考量,确保每一个条件都得到满足。
四、结语
正确确认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所取得的收入,对于企业的财务稳健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企业应严格按照财会〔2017〕22号准则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收入的正确反映。同时,企业还可以关注相关会计实操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会计实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