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进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如发福利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是因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此外,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职工福利,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具有销售实质。因此,公司需要注意税务规定,合理处理相关账务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用于职工福利的外购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意味着,如果公司购买货物并将其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那么相关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进一步解释,增值税是一种对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征收的税。当企业购买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或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这些购进货物所包含的税额(即进项税额)是不允许从企业的销售税额中扣除的。这是因为这些用途的货物并没有直接进入企业的增值过程,也没有产生新的增值。
关于“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职工福利”的情况,这属于企业内部的资产转化,并不涉及销售实质。虽然这些货物可能形成固定资产,并在企业内部使用,但其耗用的产品成本会分期以折旧的方式得到补偿,因此并不通过“收入”账户核算。这意味着,即使这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职工福利,其增值税的处理也是不同的。
至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虽然体现了企业的某种外部关系,但这种行为并未带来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在税法中,对这种无偿赠送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因为这可能涉及到企业劳动者或所有者的利益。
对于公司进购货物用于发福利的情况,相关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企业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需要遵循相关的税务规定,确保合规操作。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会计实务的知识,可以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或参与会计实务交流群,以便及时获取免费答疑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