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安置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决于具体情况。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需征税。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职工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规定还需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进行计算。
一、财税〔2001〕157号文件中指出,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些条件包括:
1.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此之外,当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了,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且可能一段时间内无固定收入,因此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的平均方法是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进行计算。
四、支付单位在支付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企业员工安置费在一定条件下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在其他情况下需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具体的税务处理还需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具体法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