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规,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包括:一、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未设置账簿的纳税人;二、账目混乱或成本、收入、费用资料残缺的纳税人;三、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特殊行业、特定类型和一定规模以上纳税人不适用此方法。定率征收的具体应用会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而定。
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纳税人出现以下情形时,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特定类型的纳税人不适用此办法,包括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汇总纳税企业、上市公司以及金融企业和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等。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进一步明确了“特定纳税人”的定义,包括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金融企业等。这些特定纳税人在定率征收方面可能有其特定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定率征收主要适用于那些因各种原因难以准确核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而对于特定类型的企业,由于其特殊性,可能不适用或有其特定的定率征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