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赔偿金在一定金额内不计入当月工资扣税。按国家规定,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及具体征收方式依据财税法规执行。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计算税款。关注特定公众号可获取更多会计实操知识。
按国家规定,离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在一定金额以内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来说,这个金额是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例如,在北京市,201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2677元,那么3倍就是188031元。只有当经济补偿金超过这个数额时,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指出,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进一步详细说明了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的平均办法是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再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但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这一政策旨在平衡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税收负担,确保税收公平。
以上内容是对“离职赔偿金计入当月工资扣税”问题的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助益。如想了解更多会计实操知识,可关注相关会计学习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