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认定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对于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情况,例如购入固定资产、货物直接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直接记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
二、无法直接认定能否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对于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情况,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需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若后续这些货物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操作,转入相应的科目如“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涉及的账务处理
当发生非正常损失,如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时,需首先计算耗用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购进额,然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具体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及产成品科目,同时按照计算出的应转出的税金数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对于简易征收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的账务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务必确保准确核算,遵循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