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包括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对于保本理财产品,征收增值税无争议。但对于非保本理财产品,收益不征收增值税。在判断是否保本时,应基于法律形式上的审查来判断,不考虑财务处理等其他因素。若资管产品协议中增信举措未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视为非保本;若根据合同能推断投资结束后本金都能得到保证的,应属于保本,收益需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等,而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对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的利息(包括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属于利息性质的收入,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财税〔2016〕14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其含义,指的是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在判断是否保本时,应基于法律形式上的审查来判断,不考虑财务处理、实际结果等其他因素。也就是说,若合同中明确承诺了本金的全部收回,那么相关的收益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对于企业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如果产品协议中设定了增信举措,但未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则视为非保本,其收益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如果合同能够推断出投资结束后,无论何种情况,资管产品投资人的本金都能得到保证,那么这种收益应被视为保本,其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取决于该理财产品是否明确承诺保本。如果合同中有明确保本的承诺,那么相关的收益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没有明确的保本承诺,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在判断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时,应严格基于合同条款和法律形式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