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包工程业务中,遇到没有审计报告的情况,财税处理需结合会计和税务两方面进行考虑。
会计方面:
对于完工工程的财税处理,首先需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该准则指出,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时,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这里的可靠估计需满足以下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若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但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可以按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若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得到补偿,则应将已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税务方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纳税年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实现。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时,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这里的可靠估计同样需要满足收入金额、完工进度及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等条件。
针对没有审计报告的情况,如果审计结果暂时不能出来,一般实践中允许按会计上确认的收入申报纳税,待实际审计完成确定了结算金额后再申报差额。这样,企业可以先按照合同金额进行申报,待审计完成后进行相应调整。
在没有审计报告的情况下,企业需结合会计和税务规定,根据已发生的劳务成本和预计的补偿情况,进行财税处理。同时,在申报纳税时,可以先按会计上确认的收入进行申报,待审计完成后进行必要的调整。这样既能保证财税处理的合规性,也能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