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固定资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货物包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特定项目的资产。一般纳税人可按简易征收率6%征税的货物包括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等。而销售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商品混凝土等则按简易办法征收率6%征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特定货物的销售行为如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等按征收率4%征收增值税。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会计实务操作。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涉及的固定资产可以包括在其中。对于特定的行业和货物,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简易征收率进行增值税的征收。
一、简易征税办法的概述
简易征税办法主要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因行业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情况。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如果税负过高,则对特殊行业采取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可按简易征收率征税的货物
1.按简易征收率6%征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
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等;
特定生产的砖、瓦、石灰等;
原料中掺有特定废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用微生物等制成的生物制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自来水。
一般纳税人生产上述货物时,也可选择不按简易办法,而是按照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但选择简易办法后,至少三年内不得变更,且不得抵扣进项税。
2.按简易办法征收率6%征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
销售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
三、按征收率4%征收增值税的货物
特定货物的销售行为,如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等;
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
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
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购置固定资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涉及多种特定行业和货物的规定。企业在选择是否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