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给的土地补助若符合相关规定,如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不征收营业税。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自政府搬迁公告明确的搬迁期限开始之日的次年度起,五年内暂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政府给的土地补助在特定情况下不需要交房产税,具体情况需结合政府文件和个人收入来确定。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规,对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是不征收营业税的。这意味着,如果政府因为某种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了土地使用者补助,只要出具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被视为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因此不征收营业税。
然而,对于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并不属于政策性搬迁收入。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可自政府搬迁公告、文件明确的搬迁期限开始之日的次年度起,五年内暂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五年期满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而处置除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它资产取得的收入,也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政府给的土地补助在特定情况下是不需要交房产税的,但这需要具体根据政府文件、企业搬迁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对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执行,并妥善保管相关文件以备税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