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于利息支出分为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一般规定包括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等,可以准予扣除。特殊规定涉及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息支出等。其中,企业向自然人借款需满足真实、合法、有效等条件,且企业与个人之间需签订借款合同;关联方债权性投资需遵守金融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不同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关注其他会计学习资源。
一、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以及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但仅限于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特殊规定
除了上述一般规定外,还有几种特殊情况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1.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1)向股东或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需满足一定条件,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文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需确保借贷真实、合法、有效,并签订了借款合同。
2.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比例内准予扣除。金融企业与其它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比例有所不同。
3.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如果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资本,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中相当于投资者未缴资本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息支出: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但需注意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部分应予以资本化。
企业在扣除借款利息支出时,需遵循相关税法规定,确保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和比例。对于特殊情况,还需特别注意关联方交易、自然人借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税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