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进项税在购入当期已经抵扣或属于消费类产品不允许抵扣。在不动产经营租赁过程中,只有销项税,没有进项税。对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的缴纳有不同的规定。出租不同时间取得的不动产,计税方法和预缴税款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缴纳方式也有具体规定。以上就是关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进项的详细解答。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进项税已经在购入的当期已经抵扣过了。如果购入的是消费类的产品,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在不动产经营租赁过程中,不存在进项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经营过程中只有销项税,按照销项税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计算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方法与上述类似。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增值税的缴纳方法类似一般纳税人。
2.个体户出租住房,增值税的缴纳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如住房和非住房,也有相应的增值税缴纳方法。
以上详细介绍了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进项的相关内容以及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对于不动产租赁公司的会计来说,了解并明白这些税务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组,如需了解更多会计实操知识,建议咨询专业机构或参与相关培训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