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的基数是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通知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工会经费是职工实发的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关于工资薪金总额的问题,实施条例中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这意味着工会经费的计提基础是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工资薪金,而不是应发工资。
具体到实际操作中,企业在计算工会经费时,应以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可以准予扣除。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明确的指导,也保证了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透明性。
根据相关规定,工会经费的基数是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企业在处理相关财务问题时,应严格按照此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合规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