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实际未出资的股权转让印花税处理需遵循《印花税暂行条例》。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对于未缴足资本的股权转让,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为计税依据。若后续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未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不扣除;若由转让方承担,转让价格需包括其全部出资额,允许扣除的股权原值也包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在认缴制下,对于实际未出资的股权转让,其印花税处理具有一定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一、《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需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这一规定为股权转让的印花税基础提供了依据。
二、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国税发〔1991〕155号)明确指出,“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包括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意味着股权转让协议是印花税征税的重要载体。
三、关于转让未缴足资本的股权的印花税问题
在认缴制下,对于实际未出资的股权转让,其印花税处理的依据是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无论股权的出资是否已经完成,股权转让都是基于双方达成的协议价格进行印花税的计税。
四、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与股权原值的扣除
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在确定转让收入时,可以减除的股权原值遵循实际支付原则和避免重复征税原则。这意味着,如果后续的出资由受让方承担,转让价格不包括未缴足的出资额,转让收入相对较低;如果后续的出资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方需在转让前缴足认缴资本,转让价格包括其全部出资额。
对于认缴制下实际未出资的股权转让,其印花税处理主要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为计税依据,同时考虑到股权原值的扣除问题。在处理此类交易时,确保遵循相关法规,并考虑到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