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计算方法包括相关性和合理性审查以及资本弱化限制符合性审查。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不符合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或合理性原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符合原则的关联方利息支出,需再进行资本弱化限制条款的符合性审查。支付境外关联方的利息需视同分配股息处理。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部分和不符合资本弱化限制性条款的部分都需要特别处理。
一、相关性和合理性审查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如果不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对于符合相关性的利息支付,还需要进行合理性及独立交易原则的判断。其中,合理性原则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尤其需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符合这些原则的关联方利息支出,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二、资本弱化限制符合性审查
对于通过了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审查的关联方利息支出,还需进行资本弱化限制条款的符合性审查。符合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符合的部分需按照向境内和境外关联方支付的部分分别判断。具体标准包括金融企业的5:1和其他企业的2:1债资比例。
三、不得扣除利息支出的计算与处理方法
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中,超出标准比例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部分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的利息占所有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
对于分配给境内关联方的部分,如果能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则允许扣除;否则,超标部分不允许扣除。
对于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这部分利息的所得税处理需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税率进行补征,如已扣缴的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的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对于关联方借款利息的扣除计算,需要进行多层审查和处理。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需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