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旧设备又出售的账务处理对于一般纳税人,若原设备抵扣过进项税额,销售时需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处理,可能是17%或13%。对于不同时间购进的固定资产,销售时的税务处理有所差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若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应开普通发票;若放弃减税,可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和税收实务问题可寻求专业解答。
对于一般纳税人,购入旧设备后再出售的账务处理需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销售不同时间点购进的固定资产
1.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对于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已抵扣进项税),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销售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东北地区、中部地区以及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试点地区。
2.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对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同样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也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发票开具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选择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样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从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选择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可以放弃减税优惠,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针对购入旧设备再出售的账务处理,企业需根据具体的购买时间和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务必确保遵循税收法规,避免因操作不当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如有疑问或需了解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会计或税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