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等可以税前列支。对于已经计提但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只有当利息支出实际支付时,才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因此,未支付的借款利息不能税前列支。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法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支出应当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这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关于借款利息的税前列支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
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无论是否实际支付,只要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均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
对于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情况略有不同。仅当该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换言之,超出部分是不被允许的。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借款利息的税前列支要求实际发生,即实际支付。对于已经计提但未支付的借款利息,除非有特殊规定或得到税务部门的批准,否则一般不得直接税前列支。
企业在处理借款利息的税务问题时,应当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确保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对于已经计提但未支付的借款利息,除非特殊情况,一般需在实际支付后才能在税前列支。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谨慎处理,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要求,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