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4]28号通知,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北方地区的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可暂免征收增值税。中外合资企业若位于这些地区且符合通知中的条件,可享受免税优惠。关于不收员工取暖费的帐务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如不符合免税优惠,员工取暖费用需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针对供热企业的免税优惠问题,财税[2004]28号通知有明确的规定。这一政策主要针对位于特定地区,即“三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的供暖期间,这些企业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无论是直接收取还是由单位代缴)暂免征收增值税。
具体到您的中外合资企业,若位于“三北地区”内并且属于合法的供热企业,那么在供暖期间向居民提供的暖气服务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政策并不包括水费,因此贵公司收取的水费需要正常缴纳增值税。
如果不符合上述免税优惠的条件,那么对于员工使用的暖气的相关费用,如果属于职工福利,应当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并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贵公司在考虑是否享受免税优惠时,应重点考虑自身是否位于“三北地区”内、是否为合法的供热企业,并明确区分采暖收入和水费收入。同时,对于相关的账务处理方法,也需要按照财税规定进行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