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日期为企业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即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始经营之日不是营业执照的日期或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日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开始生产经营的日期并不是简单地以营业执照的日期或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日期为准。
具体来说,房地产企业的开始生产经营的日期是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这意味着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可能有一个筹办期,这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计算为当期的亏损。筹办期间结束后,企业正式开始计算损益,此时即为开始生产经营的日期。
进一步来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内容。这些费用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摊销时间不低于3年。但一旦选定摊销方法,就不能更改。
房地产企业的开始生产经营的日期是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这一时间点通常是在企业完成筹办活动并正式开始计算企业收益与损失之后。企业在确定这一日期时,应充分考虑相关税务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