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租赁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出租不动产的预征率进行预交增值税。预征率主要分为5%、3%和1.5%三种情况。
一、预征率为5%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对于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时,同样按照5%的预征率进行预缴。
预缴税款计算方式为:含税销售额÷(1+5%)×5%。
二、预征率为3%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2.对于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如果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也需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计算方式为:含税销售额÷(1+9%)×3%。
三、预征率为1.5%的情形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时,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计算方式为:含税销售额÷(1+5%)×1.5%。
四、其他注意事项
1.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应纳税额。
2.纳税人异地出租不动产,需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进行预缴税款,并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时,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以上就是关于不动产租赁如何预交增值税的详细解答。希望对您了解和学习相关税务知识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