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问题,解答如下: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当期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需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特殊收入。若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存在差异,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
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但在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特殊收入,如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这些特殊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当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一、特殊收入的种类与处理
1.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企业取得的这些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若特殊收入不足以扣减研发费用,则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2.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对于这种情况,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不符合政策鼓励的本意。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若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企业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
二.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的处理
对于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近期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在总额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净额法,产生了税会差异。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同时增加研发费用,但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如果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例如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的50%。
企业在处理特殊收入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循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