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需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认证通过的当月,应按增值税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不再执行之前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对于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票后的抵扣时限,有明确规定如下:
从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超过这一时限的发票,将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这一规定的实施,旨在确保增值税的规范管理,防止税收流失。
对于经过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如果未能及时申报抵扣,同样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这一规定确保了税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受以往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约束。
对于进口商品的会计分录处理,主要包括对外支付货款、运保费、交纳各种税金以及商品入库等环节。每一环节都有相应的会计分录处理,确保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对于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票后的抵扣时限,纳税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确保税收的合规性和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