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单位能否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财报解码器 2024-12-13 16:49 浏览次数:396

财政预算单位不可以开立一般户。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因运转经费不足可以向财政申请借款,但不能直接向商业银行借款,因此不能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事业单位可以经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后,所有存款账户需注销,只能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小额现金账户。

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可以开设一般存款账户。然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所有存款账户可能需要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政策而异。

一、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允许直接向商业银行借款

根据《人民币结算帐户管理办法》,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因运转经费不足可以向财政申请借款。对于是否允许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需根据具体政策和规定来确定。

二、事业单位账户类型

1.基本存款账户:事业单位可以经财政部门批准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专用存款账户:有专款收支业务的事业单位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这类账户可以有多个。

3.零余额账户与小额现金账户: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可能只能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一个小额现金账户。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小额现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事业单位的零星支出活动。

三、财政预算的特性

1.法定性:财政预算的产生过程必须严格通过法定程序,其收支范围和方向均有相应的法规为依据。

2.精细性:财政预算的安排是详细的,每项收支都有明确说明。

3.完整性:所有法规规定的预算收支都应列入财政预算。

4.时效性:财政预算的时效通常为一年,年度终了时应做出决算。

5.公开性:财政预算必须向公众公开,便于公众监督。

关于财政预算单位是否可以开立一般户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政策和规定来确定。由于政策和规定可能随时变化,建议相关单位在实际操作前,详细咨询当地财政部门或相关机构,以确保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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