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预交的增值税和附加税的抵扣方法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时,应在相关地点预缴增值税,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税率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税〔2016〕74号文件规定了异地预交的增值税和附加税的抵扣方法。
一、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的抵扣方法
对于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同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机构所在地的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的抵扣方法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同样,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计算公式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异地预交的增值税和附加税的抵扣方法主要依据建筑服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相应地区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进行计算。同时,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相关税率进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