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根据财税〔2018〕9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享受该政策需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管理要求。
根据《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的。
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1.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在上述期间内,企业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税前摊销。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力度,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这一政策无疑为其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和研发动力,有助于其持续发展和技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