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零退税率的商品不一定需要视同内销。当出口商品的退税率为零且征税率也为零时,该出口商品免税不退税。如果退税率是零但有征税率,则视商品标识而定,标识“1”的不予退免税商品需视同内销征税,标识“2”的出口免税商品则出口免税不退税。依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当外贸企业出口的商品退税率为零时,其是否视同内销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退税率与征税率的关系
如果出口商品的退税率为零,同时征税率也为零,那么该出口商品免税不退税。这意味着,对于这种商品,出口环节不需要进行退税操作,也不需视同内销进行处理。
商品标识的影响
然而,如果退税率是零但有征税率,那么出口的商品是否需要征税则取决于商品标识。具体来说:
1.标识“1”的商品:这种商品为不予退免税商品,出口时需要视同内销进行征税。这意味着,即使出口,这些商品也需要按照国内销售的方式缴纳相应的税款。
2.标识“2”的商品:这种商品为出口免税商品,即出口时免税不退税。对于这类商品,出口环节不需要退税,但也不需要视同内销进行征税。
文件依据
以上解释基于《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7条第1项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特定情况除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外贸企业出口零退税率商品是否需要视同内销,取决于商品的标识以及具体的税收政策。企业在处理这类商品时,需仔细核对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