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电子发票可以抵税。根据财税〔2017〕90号文及交通运输部相关公告,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可以通过通行费电子发票进行增值税抵扣。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征税发票和不征税发票。征税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征税发票则不得抵扣。纳税人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后,可自行登录发票服务平台获取通行费电子发票。对于现金缴费和桥、闸通行费的处理,暂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抵扣按照过渡期处理。过渡期的处理可根据发生时间按照相应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建议关注官方税务公告以获取最新信息。
自2018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高速公路电子发票与税收抵扣有了直接关联。
一、电子发票与税收抵扣的关系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可以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通行费电子发票的类型及其抵扣规定
1.征税发票:
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并且“税率”栏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属于征税发票。
纳税人到ETC客户服务网点办理ETC卡时,若为后付费客户(即信用卡),实际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通行的部分,可取得征税发票并申报抵扣。
对于预付费客户(充值卡),在实际发生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通行后,也可取得征税发票并申报抵扣。
2.不征税发票:
左上角没有“通行费”字样,“税率”栏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属于不征税发票,不得申报抵扣。
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通行的部分,只能取得不征税发票。
三、电子发票的获取时间和方法
纳税人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通行后的第10个自然日起,可登录发票服务平台自行获取通行费电子发票。对于现金缴费和桥、闸通行费的处理,暂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四、过渡期的处理
在特定时间段内,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根据通行费发票上的金额按照一定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电子发票是可以抵税的,但具体要看发票的类型、获取时间以及纳税人的操作方式。建议纳税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充分了解政策规定,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