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6〕101号规定,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代缴印花税,而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特殊货运凭证如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及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免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铁路货运业务中的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具体来说,双方在进行运费结算时,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对于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替托运方缴纳印花税。但是,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特殊货运凭证的免税情况包括:
1.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可以免纳印花税。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如果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可以免纳印花税。
3.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的,也可以免纳印花税。
以上详细解答了货运凭证印花税纳税人的规定以及特殊情况的免税政策。希望对您有所帮组。如想了解更多关于会计实操、税收实务的问题,可以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与专业人士免费交流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