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养老金后“再就业”取得的收入,需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养老金不合并入工资薪金。国家税务总局有相关规定,具体为国税函〔2005〕382号。
对于领取养老金后“再就业”的个人所得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一、退休返聘收入的计算与征税
当退休人员再次就业,其收入应当按照“工作、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进行计算,并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来的。
二、具体政策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需要按照相关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旨在确保税收公平性,对退休后再就业的人员进行合理纳税要求。
三、养老金与工资薪金的区分
值得注意的是,退休养老金并不合并入工资薪金来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养老金作为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在税收计算时享有免税待遇。
领取养老金后的退休人员若选择再就业,其所得收入确实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理解这一政策时,需要明确退休养老金与再就业收入在税收上的不同待遇,确保纳税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