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报关手续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在出货时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而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此外,《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办理退税手续。因此,未办理报关手续的情况下确认收入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收法规中,对于出口货物的收入确认与报关手续紧密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而对于进口货物,则规定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对于出口货物,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第一条的规定,拥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可以按月报送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一规定明确了出口货物在报关出口并财务确认销售后,方可确认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年度结束后,还须在三个月内进行上年度出口退税的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则会对企业的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对于多退或少退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企业完成清算后,通常不能再向税务机关提出关于上年度出口退税的申请(第二十九条)。
未办理报关手续的情况下,出口货物是不能确认收入的。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完成财务销售确认后,方可凭相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免税,从而确认收入。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理解相关法规对于出口货物收入确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