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查补税金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但需追补在2016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经专项申请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可向以后年度追击延续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需先调整支出所属年度亏损额再计算多缴税款并按规定处理。
当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可能会发现之前未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金,这时会产生稽查查补税金。那么,这些稽查查补税金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可以被扣除呢?答案是可以的,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就是说,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这一原则为稽查查补税金的税前扣除提供了基础。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对于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请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是,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这意味着,对于稽查查补的税金,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追补至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另外,如果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不足抵扣,可以向以后年度追击延续抵扣或申请退税。对于亏损企业,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补亏损的原则进行处理。
稽查查补税金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允许税前扣除的,但应按照规定追补至发生年度,并且遵循相关的税务处理规定。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