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在地方税务机关处罚方面,如果逾期未缴或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采取多项措施,包括从其存款中扣缴、扣押或查封拍卖相关财产以抵缴费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对于单位违反规定导致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此外,延迟缴纳的单位还需加收滞纳金,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
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逾期未按规定缴纳或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时,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强制扣缴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二、查封、拍卖财产
2.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三、申请法院强制征收
3.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地税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缴费单位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对于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导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情况,应受到的处罚如下:
一、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
1.如果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
二、罚款
2.对于迟延缴纳的情况,税务机关将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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