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于审计结果的现金流量选择
从审计结果看,企业间往来款主要服务于经营活动,满足企业短期资金需求,通常往来频繁,时间较短,并且缺乏正式的合同与利息约定。这些往来款一般单笔资金往来少于6个月。在现金流量选择上,对于支付往来款,可以选择“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往来款时,由于这些款项的性质更倾向于经营活动,因此不应当选择“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有关的现金”,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其他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进行列示。同时,对于频繁往来的情况,一般按照净额法进行列示,不采用总额法。
二、其他情况下的现金流量选择
对于其他情况,如拆借资金收到的现金或者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应优先选择在“借款收到的现金”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进行列示。在支付方面,除了上述提到的“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还应根据具体业务性质选择合适的现金流量项目。在选择方法上,优先考虑使用总额法,如果某些特定情况不适合总额法,可以选择净额法。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往来款,由于涉及到不同的业务性质和现金流量项目,企业在处理时应当谨慎并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和规定。同时,针对会计实操中的各种问题,建议企业加强内部学习,不断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以确保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公司与个人的往来款在现金流量选择方面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并遵循相关准则和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