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税时漏报进项税,若在申报期内未缴纳增值税税款,可以作废重新申报。若已缴纳或已过申报期,需携带正确申报表到申报大厅修改。根据相关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因特殊客观原因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继续申报抵扣。了解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问题可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进行交流学习。
在申报期内,如果发现漏报进项税,可以尽快进行作废并重新申报。但如果当月已经缴纳了增值税税款或者已经过了申报期,那么需要携带正确的申报表前往申报大厅进行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特定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在开具之日起的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且,这些发票的进项税额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当月的进项确实需要在次月申报当月税款时进行抵扣。
对于因特殊客观原因导致的未按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有相应的文件规定。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明确指出,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如因真实交易且符合公告规定的客观原因造成未按期申报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其继续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除了上述特殊原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仍需要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规定执行。
了解并遵循这些规定,有助于纳税人正确处理漏报进项税的问题,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解决相关问题。如需了解更多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知识,建议查阅相关官方文件或咨询专业税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