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季度预缴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申报时填列在“以前年度亏损”一栏。预缴所得税是按累计利润总额计算,通过清算汇缴纳税调整,全年通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说明中实际利润额需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等。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结转至以后年度用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所得税季度预缴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这一政策允许企业在季度申报时,将累计利润总额乘以税率后减去之前已交的税金,得出需要预交的数额。这个预缴数额并非最终实际数,通过年终的清算汇缴纳税调整,全年再进行一次通算。
具体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中,表样中已经明确列明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申报表的第4行“实际利润额”中,需要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来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一规定为企业提供了合理的亏损弥补机制,有助于稳定企业的经济运营。
所得税季度预缴确实可以弥补季度亏损,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需按照相关规定操作,确保准确申报并合理利用亏损弥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