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共配套设施的税务处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进行规定。对于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未完工的情况,可以按规定预提建造费用。若已确认收入,但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完成,可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与预提建造费用之间的差异,在实际支出年度进行纳税调整。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老项目的成本分摊及新项目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需等待后续文件明确。
一、背景介绍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共配套设施,如社区中心、游泳池、会所等,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这类设施的税务处理,需要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妥善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等支出,属于与其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具体规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对于公共配套设施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更具体的指导:
1.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2.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如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
3.待公共配套设施完工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与预提建造费用之间的差异,在实际支出年度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共配套设施的税务处理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发生的成本中,有部分应分摊到新项目中。由于新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算应纳税额,其进项税额应该允许抵扣。但具体如何抵扣,还需要等待后续文件的进一步明确。
五、总结
房地产企业在处理公共配套设施的税务问题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操作。对于尚未完工的公共配套设施,可以预提建造费用,并在实际支出年度进行纳税调整。同时,对于老项目成本中新项目的分摊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需关注后续文件以获取更明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