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上的销售收入行为
对于会计上规定应作销售收入的行为,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职工个人福利或个人消费,或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等,这些行为在税务处理上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企业需要按照正常销售行为确认销售收入,并开具相应的发票。
2.计算销项税,并记录在应交税费科目中。
3.对应的成本需要被记录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中。
二、会计上不作销售收入,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视同销售的情况
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这种情况在税务处理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增值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行为计算销项税。
2.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会计上不作销售收入,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不作视同销售处理的情况
例如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不在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或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这种情况在税务处理上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增值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计算销项税。
2.但企业所得税方面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四、会计上不作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增值税不视同销售处理的情况
如企业以加工修理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这种情况在税务处理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增值税方面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对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调整。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