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如果出售的固定资产是未使用过的,且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那么按照简易征收率6%进行征税。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如果出售的固定资产是企业已使用过的,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则免征增值税: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已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
若有一个条件不具备,那么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销售特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对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如果售价超过原值,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则免征增值税。
四、销售不动产
对于销售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按照5%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以实际案例为例,2007年某厂将价值2000万元的资产(包括厂房和中央空调)出租给电子厂使用。2009年10月,该厂将所属厂房出售给投资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中央空调作为厂房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销售应视为转让不动产。该厂在出售厂房时,应按照转让不动产的规定进行征税。
固定资产分拆出售的征税方式取决于具体的出售情况和固定资产的性质。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通知进行具体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