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担保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需视情况而定。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无法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且经清查和追索后无法追回的部分,可以比照坏账损失进行管理,并进行税前扣除。然而,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无法偿还贷款而由担保人承担的部分,不得申报扣除。对于与本身应纳税收入密切相关的担保,例如企业之间签订贷款互保合同提供的担保,因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所发生的损失,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税前扣除。具体扣除额度及范围需依据相关法规及合同条款确定。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及相关规定,债务担保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与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
当企业对外提供的担保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例如与企业的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时,经清查和追索,若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于无法追回的损失,可以比照坏账损失进行管理,即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二、与应纳税收入无关的担保
若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例如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则不得申报扣除。
三、企业间贷款互保的情况
对于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的企业间,相互提供的贷款担保与企业的融资活动密切相关。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企业因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所发生的损失,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可以进行税前扣除。但是,超过这个范围的部分,则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待遇。
债务担保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要根据担保的性质、与应纳税收入的关系以及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您有更多关于会计实务的问题,可以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进行免费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