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发放的固定通讯补贴,若符合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和行业及地区水平等条件,可列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直接扣除。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这一规定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根据2015年5月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每月发放的固定通讯补贴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进行扣除。
具体的规定和条件如下:
1.若通讯补贴列入企业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并且与工资薪金一同发放,属于福利性补贴,只要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就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通讯补贴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应被视为职工福利费。在这种情况下,其税前扣除需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计算限额。
企业在确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是否可税前扣除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企业需制定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所制定的制度应符合行业及地区的水平。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发放的工资薪金应是相对固定的,调整需有序进行。
企业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工资薪金的安排不得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如果企业的通讯补贴符合上述所有条件,那么可以不再挤占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直接扣除。这样,企业的纳税负担将会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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