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金业务的说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开展财产和人身保险的营业额为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不包括储金的利息收入。到期返还给用户的储金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提供保险劳务的对方指的是投保者,保险公司向投保者收取的是保费,而非向银行收取的储金利息。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其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针对储金业务,有以下具体说明:
一、保险公司的营业额计算
对于保险公司开展的财产和人身保险业务,其营业额为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这意味着,保险公司计算营业额时,依据的是其提供的保险劳务,所收取的费用为保费。储金的利息收入并不计入营业额。这是因为储金利息是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交易,而非与投保者的直接交易。
二、关于到期返还的储金
对于到期返还给用户的储金,不能从保险公司的营业额中扣除。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无论是否返还储金,其计算营业额的基础都是所收取的保费金额。这一规定确保了保险公司业务的透明性和公平性,保证了税收的公正性。
以上是针对储金业务的详细说明。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正确理解并应用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其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同时,对于会计从业者来说,准确掌握这一知识点,也是进行会计实务操作的基础。如果想深入了解会计实操的相关内容,可以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参与会计实务交流群,与同行免费答疑。
储金业务在营业额计算中的规定是明确的,保险公司和会计从业者都应准确把握,确保业务的合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