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同业代付的会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最新规定。根据代付业务协议条款,银行需判断同业代付交易的实质,按照融资资金的提供方和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偿还责任进行会计处理。若委托行承担合同义务,需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受托行则作为向委托行拆出资金处理。同业代付业务涉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信息需严格列报,不得随意抵消。该规定适用于信用证和保理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且不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追溯调整。
近日,财政部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代付业务的会计处理发布了相关复函,对此类业务的会计处理和披露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融资资金的提供方与会计处理
根据代付业务协议条款,银行需判断同业代付交易的实质。若委托行承担合同义务,在约定还款日无条件向受托行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那么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而受托行则应将此交易作为向委托行拆出资金处理。
二、金融工具的列报与要求
财政部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同业代付业务涉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贷款承诺、担保、代理责任等信息都必须进行准确列报。由于同业代付业务产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随意抵消。
三、适用范围与追溯调整
上述会计处理和列报要求不仅适用于信用证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也适用于保理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对于同业代付协议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因此财政部建议不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追溯调整。
财政部对于银行同业代付业务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向,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加规范地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这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