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房屋的性质和状态有所不同。自建的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征收,委托施工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对于购置的新建商品房,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购置的存量房则从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之次月起计征。此外,出租、出借的房产也从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这些规定为确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一、对于新建房屋: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建成后的次月开始征收房产税。
对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则从办理验收手续后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若在办理验收手续前,房屋已使用或出租、出借,仍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对于购置的房屋: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则需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获得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的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于出租或出借的房产:
从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开始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与房屋的使用、交付、验收及权属转移等时间节点相关。纳税人需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应的时间点开始履行其纳税义务。对于更多关于会计实务的学习,可以关注相关学习平台,以便获取最新知识和解答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