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财务工作中,未取得凭证的支出是一个常见的问题。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行业,由于各种原因,如债权、债务问题,可能存在真实发生的费用未能及时取得发票的情况。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需要了解税务和会计上的处理方法。
一、税务处理方法
1.税务干部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纳税人申报的扣除必须真实、合法。这意味着没有凭证的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2.对于未取得凭证的支出,税务处理上应尽量在当年取得合法凭证。如果无法取得,则不能作为当前费用或收到凭证年度的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会计处理方法
1.在会计处理上,对于未取得凭证的支出,可以先将其记入“递延费用”或“递延收益”。
2.如果当年收到凭证,直接转为有关费用;若以后年度收到凭证,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如果无法取得凭证,该支出将记入“营业外支出”。
以A公司为例:
2005年5月支付低值易耗品款时,由于未取得合法发票,会计分录为借:递延费用(或递延收益)10000,贷:银行存款10000。
若2006年结账前取得合法发票,则转为低值易耗品;若结账后取得,则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并可能涉及所得税的调整。
如果确认无法取得发票,该支出将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三、特定行业的处理(房地产开发公司)
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新办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并在未来有收入的3个纳税年度内按规定标准扣除。
例如,B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6年开始从事房地产开发,当年发生的广告费支出5万元,预计本年无房产开发收入。在会计处理上,可以将该费用记入“递延税款”,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反映。未来有房产收入时,再视情况从“递延税款”转出。
未取得凭证的支出在税务和会计上都有明确的处理方法。企业需要确保费用真实、合法,并尽量在当年取得合法凭证。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费用可以向后结转,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正确的做账方法有助于企业合规运营,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