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包括:标的物形态复杂,包括已建好的房屋、未竣工的房屋以及建筑物和小区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遵循《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干预强烈,国家对房地产行政监管严格,如实行登记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实行限购政策等。
一、标的物的多样性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呈现复杂多样的形态。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经建造完成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合同中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这意味着,在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不仅要考虑房屋本身的情况,还需关注与之相关的配套设施和设备的权益归属及使用问题。
二、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必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也就是说,在房屋交付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才会发生转移。同时,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也必须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三、行政干预强烈
由于土地房屋类不动产价值巨大,对国计民生影响显著,国家对房地产的行政监管相对较为严格。这一特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国家实行的登记制度、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实施的限购政策等都是对房地产交易进行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措施。
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具有标的物多样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条件以及行政干预强烈等法律特征。这些特征使得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法律因素,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