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项目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回迁安置房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资产移送他人导致所有权属改变,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将房屋作为取得土地的费用支付给土地提供商,已改变资产权属,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安置房项目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如房屋移送给其他方,若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改变,那么就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而应视为销售确定收入。对于安置房项目,尤其是回迁安置房,由于其所有权属的变更,应视同销售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来说,如果企业自制了资产(如房屋),应按照企业同类资产同期的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果是外购的资产,则按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在安置房项目中,企业将房屋作为取得土地的费用支付给土地提供商,这一过程已经改变了资产的权属,所以应当视同销售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这一规定对于安置房项目的财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在进行安置房项目时,需要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税务规定,确保项目的财务合规性。同时,这也提醒企业,在进行资产处置时,尤其是涉及所有权变更的情况,要妥善处理税务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