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全面推开后,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客运场站服务提供方、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时,按照相关要求,应税行为可按差额征税。具体为,这些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为扣除规定项目后的余额。例如,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经纪代理服务扣除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等。以上就是关于哪些应税行为按差额征税的解答。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许多应税行为采取了差额征税的方式。以下是具体应税行为按差额征税的情况:
一、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就是转让收益需要缴纳税款。若转让出现负差,可结转至下一纳税期进行抵扣,但年末的负差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买入价的核算可以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经纪代理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后,余额为销售额并据此征税。
三、融资租赁业务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纳税人,在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时,可以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相关利息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进行征税。
四、客运场站服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需要按照差额征税。
五、旅游服务
试点纳税人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特定费用(如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进行征税。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项目
除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人在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时,可以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进行差额征税。
以上应税行为在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均采取了按差额征税的方式。这不仅考虑了行业的特殊性,也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公平性。对于企业和纳税人来说,了解这些政策能够更好地进行税务规划和财务管理。